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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资金不足暂停拍摄后又表示资金何时到位无法预计,能否致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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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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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资金不足暂停拍摄后又表示资金何时到位无法预计,能否致合同解除?
当事人合作投资拍摄影视剧或其他视听节目,一方当事人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因资金不足暂停拍摄,此后又表示资金何时到位无法确定,该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能否致合同解除?
案情
甲与乙共同投资制作网络综艺节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A条,项目暂定投资总额为9000万元,由双方及其他投资方共同投资,各投资方按照投资比例承担项目风险、享受项目收益。其中乙对项目投资的比例为15%。签约后,涉案节目录制5期,并在优酷独家播出。此后,甲向乙发出通知,因其资金不足,涉案节目暂停摄制,后续何时重启待定。收函十日后,乙函询甲能否继续拍摄,甲回复称目前无力支付出资,且未来能否筹措资金无法预计。
争议
乙向甲发出解除通知函。甲不同意解除合同,资金不足系短期困难,未来仍可解决,希望继续履行合同。乙的解除通知能否产生解除的效力?自甲接收该函之日,合同是否解除?
评析
笔者认为涉案合同自甲接收乙解除通知之日解除,乙行使解除权具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摄制综艺节目,该节目已经持续制作并播出5期,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继续涉案节目的制作。但节目制作却被迫终止,终止的原因有二:甲先通知乙因其资金不足暂停节目制作,后又表示后续资金无力支付。甲第一个表示使项目中止,因该时其资金不足,无力履行出资义务,项目因缺乏资金而暂停;甲第二个表示使项目终止,因项目暂定一定期限后,乙催告甲重启,甲告知乙仍不具备资金实力,且资金何时能够到位无法预计,实际上此时甲已经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无法履行出资义务。
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本原因是甲丧失出资能力,无法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合同陷入僵局。对此,根据不同的约定情形,可做如下处理:
第一,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甲出资义务的履行期限,甲的出资义务履行期限届至但未届满,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规定,甲构成预期违约,乙有权依据该项规定解除合同。
第二,甲发出项目暂停通知时,若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其未出资构成履行迟延,此后经乙函询后,再次表示无法履行出资义务,构成“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情形。
第三,甲无力出资,构成履行不能,即无法完成债权之客体的给付,具体而言,甲在合同成立后客观上丧失给付能力,构成客观、嗣后不能;甲第一次通知表示,给合同履行造成短期障碍,属一时不能,第二次表示构成能力的彻底丧失,属永久不能。对于给付不能的原因,因是甲资金不足,可归责于其自身之事由,甲具有过错。故,因甲履行不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致使乙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构成“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
相关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3819号民事判决书